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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供销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考核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7-08-21 信息来源: 合作指导处 责任编辑: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发11号和粤发12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对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为全面推动全省供销社综合改革工作夯实基础,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根据《广东省供销合作社“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广东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坚持发展与规范、数量与质量并重,积极引导基层社或社有企业以现有经营业务为基础,广泛吸纳农民、社有企业员工、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和基层社共同参与,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用渠道、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建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使之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组织载体。力争到2020年,全省系统发展农民合作社5000家以上,省级示范社900家 

  二、考核对象及范围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全省供销社系统领办或创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社,一般包含种植、养殖、农资和其他经营服务类农民合作社。种植类农民合作社是指从事粮经作物、林木、特色作物种植生产销售的农民合作社;养殖类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民从事畜禽、水产、特种养殖等种类的农民合作社;农资类农民合作社是指从事农资供应和农技服务的农民合社;其他经营服务类农民合作社是指除种植、养殖和农资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社。 

  三、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 

  (二)被评为市一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或创办的农民合作社,所占股份比例达到30%以上。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章程,完善协调运转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坚持守法经营,重合同、守诚信,资产权属明晰以及资产收益、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等。 

  )农民合作社入社农户50户以上,带动农户150户以上。 

  )种植类、养殖类农民合作社年实现销售总额200万元以上,农资类农民合作社年实现销售总额400万元以上,其他类农民合作社年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农民合作社主产品至少获得“三品二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中的一项。 

  )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四、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本办法对种植类、养殖类、农资类和其他类农民合作社按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分别进行量化评分,基本分为60分,满分100分,考核指标达到基本条件的,可获得基本分,并根据加分条件进行加分,达到满分不再加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见附表1、2、3。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种植类、养殖类农民合作社:经营总结、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和组织管理制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社员名册、经营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注册商标和产品质量认证证明复印件; 

  2.农资类农民合作社:经营总结、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和组织管理制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社员名册、经营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3.其他类农民合作社:经营总结、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和组织管理制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员或较稳定购买对象名册、经营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4.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由县联社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向地级市联社申报,地级市联社负责组织考核初评,报省联社评定。已评定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县联社和地级市联社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地级市联社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并对考核初评结果负责。 

  (三)考核时间:县联社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地级市联社于7月底前完成审核初评,省联社根据市联社考核的情况于8月进行考核提出拟评定名单,经省联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公示后予以公布。 

  六、实行动态监测评价 

  已获得省级示范社行动态监测管理,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参照申报资格条件进行评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民合作社继续认定为省级示范社,否则取消省级示范社称号。 

  县级供销社要对所辖区域省级示范社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社予以确定,并填写《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核查无误后,经市级供销社进行审核汇总,报省联社合作指导。合作指导处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及认定名单,报省联社理事会办公会议审定予以公布。 

  七、附则 

  (一) 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办法,制订认定市级或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考核办法。 

  (二)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由亚洲365bet负责。 

 

附表: 

    1.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种植、养殖类农民合作社考核指标和评分表 

    2.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类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考核指标和评分表 

    3.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其他经营服务类农民合作社考核指标和评分表 

    4.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 

    5.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附件:附表1-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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